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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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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问题解析
一、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为什么还要纳入收入总额?
由于股息、红利是纳税人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的经济回报,是导致纳税人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将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纳入收入总额之中。
但由于股息、红利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如果股息、红利再全额并入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融资结构越复杂,重复征税的程度就越严重,因此,有必要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的重复性征税,这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企业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基于此,税法中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以此来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项目具体包括什么?
由于税法未对收入总额给出明确的定义,因此,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将收入总额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九类。企业的经济活动多种多样,千差万别,很难做到—一列举,为了保证对企业取得的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征税,因此,在税法中规定了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销售商品收入等各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 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视同销售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其中,企业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原材料等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以及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等等。
三、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包括哪些?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在真实、合法和合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支出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支出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
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凡是当期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纳税申报时,税收上强调企业费用的确认时间不能提前或滞后,强调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防止纳税人乱用税收政策进行避税。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新税法与会计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确定性原则以前虽然很少提及,但实际所得税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企业的任何费用支出不论何时支付或取得发票,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在税前扣除。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相关性的具体判断是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个人的支出,尽管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有好处,但仍不属于企业的支出。相关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将个人消费(个人业余爱好)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区分,特别是对私人控股企业这一问题尤为重要。与经营活动无关或本身不属于经营活动的个人业余爱好或个人消费支出不得作为经营费用扣除。
四、企业的无形资产支出在税务处理上如何计算扣除?
税法明确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方法和标准由国务院在税法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和细化。企业所得税计算摊销费用的,唯一目的是确定可扣除的摊销费用。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计算的规定,基本是按照目前有关部门规定的无形资产类别划分,并在有关法律规定无形资产使用年限的基础上规定税法允许摊销的年限。
考虑到税前扣除项目的相关性和财务会计的处理,税法明确了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额的项目,包括:(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五、为什么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新税法的这项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境外亏损弥补境内盈利,由于对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则很容易引发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虚增境外亏损的动机,从而对国内税基造成侵蚀。
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是指什么条件?
出于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考虑,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子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对这部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可以有效避免对企业的双重征税。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这部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要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税。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的具体条件,将在《实施条例》等法规中做详细规定。
七、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通俗地说,一笔交易总有付钱的一方,那它就是源泉,付款方在支付款项时把收款方应缴的税扣下来缴入国库,就是源泉扣缴。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向另一家美国企业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美国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就得支付这笔特许权技术的引进费,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同时也是国际通用规则,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应当代为扣缴所得税,这就是源泉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源泉扣缴属于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其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否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为作为判定因素的。
八、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纳税地点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地点。
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纳税地点。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不论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否与登记注册地一致,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二是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九、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按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分别确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一个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十、是否非居民企业每一个机构场所都应该申报纳税?在不同地区设立机构场所,可以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如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个机构场所的,可以选择由各个机构场所分别纳税和由一个主要营业机构场所汇总纳税。分别纳税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纳税的,以主要营业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营业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十一、什么是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
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根据税法的原则并借鉴国际经验,税法实施条例将对企业实际管理机构进一步细化。
十二、什么是汇总纳税,哪些企业允许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是指总机构在汇总其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由居民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什么是合并纳税,哪些企业允许合并纳税?
合并纳税是指母公司在合并其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所得税原则,母、子公司应当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各自缴纳所得税,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允许合并缴纳所得税,目前基本限定于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并且是母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是以法人来确定纳税人的,因此没有集团公司母子公司合并纳税的做法。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企业的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法人(总部)缴纳所得税,集团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人,原则上是独立纳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并借鉴国际一些国家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纳税做法,实现对法人的最终课税,税法授权国务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母子公司,允许实行合并纳税,但是允许合并纳税的的条件将是十分严格的,因为新税法是法人所得税制,以法人作为独立纳税人是基本原则。
十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度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对于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其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l 2个月,应当以其当年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十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分为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在月(季)或年度终了后规定的申报期内,纳税人要自行计算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缴纳税款。预缴申报期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 5日内,年度申报期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企业在纳税期不管有无应纳税款,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关的其他有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十六、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企业在年度中间要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税款预缴,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一般是按月或按季预缴。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预缴期限内,企业要自行计算预缴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填写预缴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按实际利润额计算,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款的1/12(按月预缴)或l/4(按季预缴)计算,或者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
十七、企业所得税以什么货币单位来计算?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企业取得的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我国的法定流通货币是人民币,因此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如果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以外币计算的,则应换为人民币来计算。外币换算为人民币,一般是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来计算,税法实施条例还将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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