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理道 发布时间:2007-11-05
各位纳税人: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局现对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规范,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经审批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售付汇税务凭证。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外方签订非贸易类合同而支付有关费用,需购汇或从其外汇账中向境外支付相关款项的企业。
2.购汇或从其外汇账中向境外支付税后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收入,需购汇或从其外汇账中汇向境外的外国企业。
4.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又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股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和其他收入的外国企业。
二、资料要求
1.支付股息以外的项目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一)》(一式三份)。
(2)对具体的项目审批需要增附资料的要求如下:
①出具《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分次付款提供);
l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付利息的,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外债登记;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提供外经贸部(委)颁发的设备进口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等资料);
l营业税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征税的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免税的提供免税文件)。
l预提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复印件);
l扣缴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②出具《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免税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如支付的利息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已取得批文的,提供批文复印件;
l扣缴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出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分次付款提供);
l提供境内服务时间汇总表;
l境外企业到境内服务人员的出、入境记录(护照复印件);
l所在国纳税居民身份证明(协定国居民适用);
l营业税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征税的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免税的提供免税文件);
l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复印件);
l扣缴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出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分次付款提供);
l提供境内服务时间汇总表;
l境外企业到境内服务人员的出、入境记录(护照复印件);
l所在国纳税居民身份证明(协定国居民适用);
l营业税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征税的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免税的提供免税文件);
l扣缴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⑤出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付款方提供业务情况说明;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分次付款提供);
l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支付股息(含再投资退税)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二)》(一式三份);
(2)企业董事会有关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3)有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或电子税票(复印件);
(4)有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查账报告。
三、申请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一个出证项目,企业应自行判定是否应该征税,征什么税;如要征税的项目填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如果一项收入同时涉及出具不同证明的,企业应就不同的出证内容分别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企业对是否要征税未能判断的,可向管理员进行咨询。
(2)《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的栏次逐项填写完整、齐全,不得遗漏,同时在“收汇企业/个人名称”栏注明取得款项企业的国别。支付股息和再投资退税给境外的,如果涉及多个年度的,企业需按年度分别在“申请表”上逐行填列。
(3)如果企业提供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如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或借款合同等,在一定时期内就同一份合同多次进行付汇申请的,为避免重复提供相同合同及跟踪管理,按如下方法办理:
①企业在第一次申请付汇时,提供一式两套合同,并填写《售付汇合同情况表》(一式三联)。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合同后,在《售付汇合同情况表》(一式三联)的“税务机关意见”栏加盖“该合同已于___年___月___日办理第一次付汇(备案),凭证编号为___,付汇金额___元”的条形章,然后将《售付汇合同情况表》的其中一联交企业留存。
②企业此后就该合同再次申请付汇时,可复印该《售付汇合同情况表》代替对应的合同交办税服务厅办理,同时要求附报《售付汇明细表》,报告该合同逐次付汇的情况;合同条款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报送补充文件,同时更改《售付汇合同情况表》的有关内容。
(4)企业所报资料如果是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企业已缴纳税款的,受理环节只提交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复印件(税务机关暂不接收原件),在领取税务凭证时,必须将完税证原件交予发证部门复核盖章后方可领取税务凭证。领取“股息”分配证明的,还应在企业对应年度的完税证原件(免税年度除外)上注明“___年___月___日分配___年度外方股息___元”。
此规定从2007年10月起执行。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