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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业务的解答

  

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业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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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4月01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见本期第50?53页)的规定,从3月1日起,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近日,我们接到不少询问电话,为此,现将有关问题收集整理后,解答如下:
        1、为什么购付汇要提交税务凭证?
        长期以来,少数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套汇和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相关的防范措施,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要求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必须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目的就是打击不法分子套汇及偷逃税款行为,规范外汇管理及税务管理,维护国家权益。
        2、广东省如何贯彻这一规定?
        为了保证汇发[1999]372号文在我省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以广州汇发[2000]7号(见本期第54页)文转发了汇发[1999]372号文,并做好了执行汇发[1999]372号文的各种准备。最近,广东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实施办法》,并以粤国税发[2000]043号(见本期第54?60页)文印发全省执行。
        3、购付汇提交的税务凭证涉及何种税?管理部门如何分工?
        根据汇发[1999]372号文的规定,购付汇须提交的税务凭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深圳除外);涉及海洋石油的所有税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个人、单位在购付汇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税务凭证。
        4、什么情况下须向国家税务局办理手续,获取税务凭证?
        下列付汇人须向国税部门办理手续,获取税务凭证:
        (1)与外方签订非货物贸易类合同而支付有关费用,需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相关款项的企业;
      (2)需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税后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
        (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收入,需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向境外的外国企业。
        (4)需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涉及海洋石油勘探、开采的企业、公司、机构及个人。
        5、如何办理手续,获取税务凭证?
      根据粤国税发[2000]043号文规定,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填表后,附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单位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复查,最后出具有关的税务凭证。
        6、企业应报送什么资料?
        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1) 对支付股息以外的项目
      a、填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有关合同及其中文译本;
      d、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设备进口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等资料);
      e、税务机关对有关项目征免税的审批件;
      f、有关项目的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
      g、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经查验后复印一套留税务机关。
        (2) 支付股息
      a、填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有关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
      d、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纳税申报表;
      e、有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
      f、税务机关对有关企业所得税征、免审批文件;
      g、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资料经查验后复印一套留税务机关。
        7、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凭证有几种?
      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凭证种类有三类共六种:
        (1) 完税证明
      a、境外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b、境外企业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
      c、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2)免税证明
      a、境外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
      b、境外企业预提所得税免税证明
      (3)不予征税证明
        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确认证明
        8、什么情况下须提交完税证明?
        (1)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统计、调试、咨询、审计、代理、管理、承包工程、文化、体育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或付款单位,在购付汇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和其他收入,应缴纳预提所得税,付款单位在购付汇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
        (3)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外方的股息免于征税,上述企业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税后分配的股息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9、什么情况下须提交免税证明?
        (1)外国企业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政府与许多国家政府所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凡实际所提供的劳务时间不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间,不构成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其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同大部分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限定,一般是规定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外国企业对一个工程或一项劳务所提供的时间连续或累计超6个月为限,不超过6个月的,不构成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在我国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由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认定。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有县级以上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
        (2)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和其他收入,根据我国税法和我国政府与许多国家所鉴定的税收协定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可以减税或免税。对于免税的项目,在购付汇时,企业应向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境外企业预提所得税免税证明”。
        10、什么情况下须提交不予征税证明?
        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手续费、广告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不征税,我省境内企业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作者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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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理道 发布时间:2007-11-05 
 
各位纳税人: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局现对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规范,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经审批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售付汇税务凭证。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外方签订非贸易类合同而支付有关费用,需购汇或从其外汇账中向境外支付相关款项的企业。
2.购汇或从其外汇账中向境外支付税后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收入,需购汇或从其外汇账中汇向境外的外国企业。
4.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又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股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和其他收入的外国企业。
二、资料要求
1.支付股息以外的项目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一)》(一式三份)。
(2)对具体的项目审批需要增附资料的要求如下:
①出具《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分次付款提供);
l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付利息的,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外债登记;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提供外经贸部(委)颁发的设备进口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等资料);
l营业税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征税的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免税的提供免税文件)。
l预提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复印件);
l扣缴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②出具《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免税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如支付的利息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已取得批文的,提供批文复印件;
l扣缴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出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分次付款提供);
l提供境内服务时间汇总表;
l境外企业到境内服务人员的出、入境记录(护照复印件);
l所在国纳税居民身份证明(协定国居民适用);
l营业税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征税的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免税的提供免税文件);
l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复印件);
l扣缴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出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分次付款提供);
l提供境内服务时间汇总表;
l境外企业到境内服务人员的出、入境记录(护照复印件);
l所在国纳税居民身份证明(协定国居民适用);
l营业税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征税的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免税的提供免税文件);
l扣缴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⑤出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l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l付款方提供业务情况说明;
l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分次付款提供);
l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支付股息(含再投资退税)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二)》(一式三份);
(2)企业董事会有关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3)有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或电子税票(复印件);
(4)有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查账报告。
三、申请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一个出证项目,企业应自行判定是否应该征税,征什么税;如要征税的项目填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如果一项收入同时涉及出具不同证明的,企业应就不同的出证内容分别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企业对是否要征税未能判断的,可向管理员进行咨询。
(2)《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的栏次逐项填写完整、齐全,不得遗漏,同时在“收汇企业/个人名称”栏注明取得款项企业的国别。支付股息和再投资退税给境外的,如果涉及多个年度的,企业需按年度分别在“申请表”上逐行填列。
(3)如果企业提供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如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或借款合同等,在一定时期内就同一份合同多次进行付汇申请的,为避免重复提供相同合同及跟踪管理,按如下方法办理:
①企业在第一次申请付汇时,提供一式两套合同,并填写《售付汇合同情况表》(一式三联)。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合同后,在《售付汇合同情况表》(一式三联)的“税务机关意见”栏加盖“该合同已于___年___月___日办理第一次付汇(备案),凭证编号为___,付汇金额___元”的条形章,然后将《售付汇合同情况表》的其中一联交企业留存。
②企业此后就该合同再次申请付汇时,可复印该《售付汇合同情况表》代替对应的合同交办税服务厅办理,同时要求附报《售付汇明细表》,报告该合同逐次付汇的情况;合同条款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报送补充文件,同时更改《售付汇合同情况表》的有关内容。
(4)企业所报资料如果是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企业已缴纳税款的,受理环节只提交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复印件(税务机关暂不接收原件),在领取税务凭证时,必须将完税证原件交予发证部门复核盖章后方可领取税务凭证。领取“股息”分配证明的,还应在企业对应年度的完税证原件(免税年度除外)上注明“___年___月___日分配___年度外方股息___元”。
此规定从2007年10月起执行。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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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穗地税发〔2000〕12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汇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在出具税务凭证前,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每项相关业务的合同文件、收入申报情况以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具体的审核与管理程序,由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准确、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制定。
    二、由于该项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为确保出具有效的税务凭证,各单位要指定固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统计以及凭证的使用和保管等工作。请各单位将指定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于今年4月底前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税务凭证由市局统一印制。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1.广州汇发〔2000〕7号
2.汇发〔1999〕372号
3.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4.凭证格式(略)
5.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略)
6.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略)
7.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略)
8.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3日  广州汇发〔200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支局、县(市)支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内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凭证(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税务局提供。各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税务局要在2000年3月1日本《通知》实施以前,将税务凭证格式及有效印鉴抄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留存备案。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并将售付汇有效单证留存5年备查。
    三、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附件2: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9日  汇发〔1999〕3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四、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税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对附件中的格式,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或补充具体栏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如需根据本通知及附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发布施行。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单位(包括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七、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规定如下:
    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上述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三)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二、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制定表”(格式四),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 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贷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八)境外企业或个人从事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格式四)。
    三、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证明:
    (一)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格式五)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二)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格式六)。
    (三)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四、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本规定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二)担保费;
     (三)融资租赁租金;
     (四)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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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一).doc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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